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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9章 电击案(第3页)

一样。

在这个案件中,第一个“1”

就好比事实依据,第二个“1”

就好比法律依据,这个“2”

就是判决结果了。

如果我能够改变案件事实,也就是让第一个“1”

变成“2”

或者“3”

甚至是“1o”

,那么判决结果自然会出现变化。

看到这里也许各位看官会有疑问了:事实就是事实,怎么还能够随意改变?如果真是这样,那以后谁还敢相信法律?

有这样的疑问很正常,我这里已经准备好了功课,又要给各位看官唠叨两句了。

到底什么是事实?或者我们平时如何定义事实?这个问题很关键。

我们平头百姓日常生活中更愿意这样定义事实:亲眼见到的,亲耳听到的,亲身经历的,就是事实。

然而我们往往都有过这样的经历:那就是,有时候我们亲眼见到、亲耳听到,甚至是亲身经历的,未必就是事实。

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前几年火得一塌糊涂的刘谦的魔术,我们都看到了,也听到了,我们会认为那是事实吗?不会。

于是结论就出来了:靠亲眼所见、亲耳所闻,甚至是亲身经历来甄别事实不一定靠谱。

那么问题也就来了:究竟应该怎么定义事实?评判事实的标准又是什么呢?

法律给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。

日常生活中的事实,我们叫它“社会事实”

,就这个“社会事实”

而言,评价它的标准是公序良俗,说白了就是大家认可。

你说了,你做了,我接受,我认可,这便成为事实。

注意这里有个重要的前提,就是“双方都认可”

。

既然认可,那就没有争议,没必要动不动就提证据,锱铢必较,钻牛角尖。

如果真是那样的话,那人们就没法生活了。

但是如果有了争议,起了纠纷,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时候,这时候的“事实”

就需要用证据来证明了。

不然,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,无法决断。

而这个需要用证据来支撑、来证明的事实,我们叫它“法律事实”

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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