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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节律师致函湖南省作协权保会
湖南省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:
我们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,由于贵省作家涉及所谓名誉侵权案,作为其代理人,我们想就纪实文学这一文体的有关问题,向贵会作出专业咨询。
2000年10月开始,《深圳周刊》连载发表了由贵省的国家一级作家、一级警督杨远新所写的长篇纪实文学《“9.1”
大劫案魔头张君19天亡命录》(随信附上该篇文章的部分章节),文中主要描写和歌颂了案件发生后,湖南省各地公安干警在办案过程中机智勇敢、无私奉献、勇破大案的事迹。
在这篇长达二十万字的纪实文学作品中,作者为推进情节发展,除突出主要人物的精明干练、赤胆忠心外,还虚构了十五个从属次要人物以做铺垫和陪衬,其中之一就是蓝宝办。
蓝宝力在文中的主要形象是不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的查案工作,拖延了办案的时机,是一个非正面角色。
作为公安战线的一级警督,作者在文中虚构这样一个人物,目的是想劝戒世人,千万别为了个人私利而耽误公安破案的战机。
但,就这么一个虽带有一定普遍性,但又是完全靠作家凭空虚构出来的人物,竟然招来了一场侵权官司。
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公民柳建勋主动“对号入座”
,说这个蓝宝力就是以他自己为原型写的,并声称文中对蓝宝办的描写构成了对他本人的侮辱、诽谤,从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。
更令人不解的是,安乡县法院不但受理了此案,而且作出不公的判决,竟然认定:“《“9.1”
常德惊天大劫案魔头张君19天亡命录》是一部纪实性的文学作品,其内容应当客观真实,……文中涉及到蓝宝力部分……内容严重失实,使读者一看就误认为柳建勋是一个不法商人,是黑社会老大,是一个嫖客……”
并因此判定《深圳周刊》侵害名誉权成立。
在我们接受委托代理之后,认真查阅了整个案件情况,并做了相应了解,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决是有失公允的,是严重忽视文学创作的特殊性的,是对文学创作基本常识的无知而导致的,故我方坚决提出上诉。
在准备代理意见的过程中,我们想就本案中存在的有关文学创作的一些问题向贵会请教,希望得到你们的专业意见和指导。
首先,纪实文学与通讯报道有什么区别?《“9.1”
常德惊天大劫案魔头张君19天亡命录》是否纪实文学作品?
其次,纪实文学作品有什么特点?是不是必须“全部客观真实”
?是否可以在一些次要情节上进行适当文学加工和虚构?
第三,对于文学作品中的虚构与真实,文艺理论界有无明确的限定?
第四,如果当事人随意“对号入座”
,无理缠讼,是否构成对作家权益的侵害?贵会对此方面在什么看法和规定?
由于此案关乎一个正规杂志社和一个作家的声誉,并将于近日再次开庭审理。
恳请贵会在百忙之中,给予指导,不胜感谢!
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
律师:梁建东
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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