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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邓祥瑞律师《代理词》
审判长、审判员:
我以本案被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,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:
本代理人认为,《深圳周刊》2000年10月开始连载的纪实文学作品《“9.1”
常德惊天大劫案魔头张君19天亡命录》不发生侵害原告柳建勋先生名誉权的问题。
该作品充分揭露了张君犯罪团伙犯下的滔天罪行,鞭挞了邪恶,热情洋溢地歌颂了人民公安机关为民除害的艰苦努力与丰功伟绩,弘扬了正气。
而且突出地赞扬了安乡县委、县人民政府对破获张君犯罪团伙犯罪案的高度重视、大力支持以及广大安乡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与协助,尤其是大力宣传了安乡县公安干警作出的巨大贡献。
对此,我们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,并给予充分的肯定。
至于作品中出现的“蓝宝力”
,只是作者基于“源于生活,高于生活”
的创作规律,为增强作品的文学效果而虚构的一个典型人物,并非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存在。
作品中的“蓝宝力”
不是生活中的“柳建勋”
,作品中的“松滋河宾馆”
,也不是现实中的“悦蓉宾馆”
。
本案原告认为作品中的“蓝宝力”
是以他本人为原型描写的,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判断。
《深圳周刊》连载的侦探纪实,究竟是否如原告主张的那样侵犯了其名誉权呢。
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:
首先我们必须明确,《深圳周刊》刊发的侦探纪实属于纪实文学作品,对这一点原告在其诉状中也是承认的。
作为纪实文学,除了“纪实”
这一属性之外,当然还具有文学的属性。
所谓文学,是用语言文字为质料来塑造形象,反映社会生活,表现作者审美意识的艺术。
虚构正是文学创造艺术形象的一种手段,纪实文学当然也包含着一般文学样式的那种主观创造性,不排除作家必要的艺术虚构。
2001年1月,中国学苑出版社的《百科辞典》之《写作辞典》分卷在“纪实文学”
词条中,明确提出纪实文学要求的是主要事件、主要人物真实,具体细节、心理活动、从属人物可从艺术规律出发,根据当时的社会现象提炼、加工、升华。
河南文艺出版社近期作为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出版的《纪实:文学的时代选择—新时期纪实文学研究》中也明确指出:“纪实文学与社会生活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,如果把纪实文学的真实性仅仅理解为忠实地反映或逼肖地再现生活,就未免太简单化了”
,“为实现纪实文体的认识价值和审美价值,一定程度的想象和加工不仅无害,而且是必不可少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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