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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如果没有协议或合同作为依据就转出的话,属于股权赠与。
您也知道,股权赠与和股权转让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是不一样的。”
“怎么讲?”
“如果是股权赠与,依照我国《公司法》,股权赠与因具有无偿的特性,不同于股权转让,不存在对价关系。
所以一旦股权赠与成功,其他股东是不具备优先购买权的。
但是,如果华胜公司的章程里对股权赠与和股权转让有过明确规定的话,就另当别论了。”
“那你们的建议是什么?”
“从公司的角度出发,我们建议股权转让。
或者,零元对价转让股权。”
“零元?”
“对。
就是把转让协议的价格定为零元,这样日后即使在股权赠与和股权转让上产生纠纷,法院也不会将其认定为股权赠与。”
“你的意思是,只要有价格标识,即便是零元,也不算是赠与?”
“不完全是这样。”
法务主管道:“我刚才说的是在合同中明确标注股权转让,只是在价格上设定为零元。
不过,有一种情况是可以直接否定赠与的。”
一旁的法务助理补充解释道:“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如果无偿转让的话,是不被认定为赠与的。”
霍祁彦听完,认真地思考了一下:“我们现在先把华胜的章程放一边。
假设华胜的章程里对这些没有明确规定,单从股权转让的角度,需要怎么做?”
“根据现行《公司法修订草案》第八十五条,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。
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,应当就股权转让的数量、价格、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……”
“等一下。”
霍祁彦突然出声打断了对方的话,“你把第一句再重复一遍?”
法务主管被吓了一跳,停顿了几秒后重复道: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。”
“这一条是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,还是……”
“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。”
“好吧。”
霍祁彦抬了下手,示意对方继续。
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。
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,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。
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,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;协商不成的,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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