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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所依据的事实,指的就是这个“法律事实”
。
“社会事实”
上升为能够被法庭所认定的“法律事实”
是需要有合适的证据来支撑的。
这个“合适”
意味着标准,证据多一点、少一点;证明力度大一点、小一点;或者形式出现变化;种类出现变化;甚至证明方向出现变化等等,都会引起“法律事实”
的变化,或者说支撑起来的“法律事实”
会不一样。
于是让“法律事实”
发生变化才会成为可能。
这时也许各位看官又会有疑问了:这么说来,这个“法律事实”
似乎具有不确定性,是不是可以理解为,不同的证据可以构建出不同的“法律事实”
?
从司法实践来看,确实如此。
于是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了,但是证据的运用却不具备随意性,只有合法、合理、充足的证据才能构建出法律认可的事实。
而律师的职责往大了说,是要维护公平正义;往小了说,具体到每一个案件,是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让“社会事实”
和“法律事实”
无限接近。
以上是个人的一些理解和观点,管中窥豹,一家之言而已。
咱们闲言少叙,书归正传。
抓住了这个案件的症结之后,我再回过头来看一审时王海东的举证情况,一审时他申请了法律援助,代理人是个法律服务工作者。
从判决书上来看,一审时这个代理人为王海东组织的证据竟然全是围绕赔偿金额来的,什么伤残等级报告、医疗费票据、收入证明等等,只顾着证明应该赔多少,似乎他认为只要是确定了赔偿金额,被告方就会主动送钱来了!
看得我直摇头,唉,这些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真是有待提高了,没那金刚钻,就别揽瓷器活,美其名曰法律援助,节约了一点点的律师费,损失的却是一大笔赔偿金,这不是害人吗?
再一看被告方的情况我乐了,被告方分别是包工头和S单位,各自都有律师代理,而S单位的代理人竟然是瑞子!
难怪了,真是一分钱一分货,这位法律服务工作者哪经得起被告方这俩律师玩儿?
一番详细论证之后,我基本有信心推翻一审的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,并把S单位拖出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
当然这信心并不是因为瑞子是S单位的代理人,但如果瑞子二审继续代理S单位,那这个事情就更好办。
心里打定主意之后,我拨通了瑞子的电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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